我市去年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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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获悉,《菏泽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日前发布,2017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1万笔32.28亿元。
根据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较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较高额度50万元。2017年,我市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1万笔32.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11%、33.83%。截至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7万笔90.97亿元,贷款余额78.14亿元。
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5.1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4.06%。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533.72万元。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2525笔71796.6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21083.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14654.23万元。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本级月平均工资的3倍。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较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7079元,较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较高月缴存额分别调整为2050元。
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较低月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较低工资标准执行。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较低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470元,较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较低月缴存额分别调整为74元。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较高缴存基数的,按较高缴存基数17079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较低缴存基数的,按较低缴存基数147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较高和较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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